10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丁宇翔在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上表示,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核心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丁宇翔谈到,注册制之下,证券的发行不再由监管机构进行事前的实质审查,而是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发行上市进行审核。但事实,这并不意味着要放松审核要求,而是要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善进行严格把关。同时,过去习惯于监管部门的广大投资者今后应当更加独立的、审慎的、自负盈亏的主体姿态进入证券市场,他所能依靠并据以审慎判断某一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成长性,其发行的证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最重要手段,也是充分、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

  丁宇翔表示,在此情况下,及时、全面、有效的信息披露就成为贯彻落实注册制最为迫切的要求。新证券法充分认识到了注册制实施对于信息披露的期待和需求,因而极大地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不仅增加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重大性的规定,增加了信息披露简明、一致等原则,还严格界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为投资者的独立、审慎判断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信息披露因而成为证券发行中的核心环节。在已经开展的科创板注册制改革实践中,股票发行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审核中,《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修正)要求,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的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在此过程中,证券交易所通过精准深入的问询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从而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而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本身又可大大提升发行人的审核通过率。在信息披露与发行上市审核的同向推进中,信息披露的核心作用更加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