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丁宇翔在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上表示, 注册制全面夯实了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

  丁宇翔称,注册制的实质是证券市场的简政放权,是将企业证券公开发行实质条件的审核判断权交给市场。市场并非抽象的存在,而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主体及设施构成的系统,包括发行人、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设施。上述主体中的投资者又包括自然人、机构。注册制之下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的变化将上述主体推到了前面。投资者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要就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定期或临时地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证券经营机构要对自己的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服务审慎尽责,证券服务机构要在对相关文件资料核查验证的基础上认真制作资产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上述任何一个主体没有归位尽责,导致发生损失,则各主体都将根据自己的权利义务边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注册制之下的投资者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主人翁,如果因非理性投资而发生损失,则应自负一定责任;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当披露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损失,应承担首要责任;证券经营机构在作为保荐人时则是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人和担保人,如果发行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证券经营机构将可能就相应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服务机构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如果其未能凭借专业技能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也可能就相应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由此,注册制全面夯实了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丁宇翔如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