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丁宇翔在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上表示,注册制将进一步释放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制度效能。

  丁宇翔称,注册制的实施,使得证券市场由核准制之下的“严进严管”变为今后的“宽进严管”。这一变迁过程中,“严管”的基调并没有变,但由“严进”而改为“宽进”,可能让部分质量不优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多少会引发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担忧。为消除这一隐患,新证券法规定了贯彻注册制的重要保障措施,这就是证券民事诉讼保护机制。

  在新证券法中,证券民事诉讼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为注册制的贯彻实施保驾护航:一是确立支持诉讼机制。新证券法第94条第2款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起诉机制,即对于投资者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提供专业支持,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二是完善代表人诉讼机制。代表人诉讼机制是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确立的群体性纠纷诉讼机制,新证券法第95条根据证券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对此予以具体化,并且区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种。前者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证券法第9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后者是在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过程中依据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启动的诉讼。三是构建投保机构股东特别代表诉讼机制。新证券法第94条第3款规定了特别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即发行人董监高执行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侵犯公司权益造成公司损失,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

  在丁宇翔看来,以上三方面的机制,将倒逼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合规水平。同时也充分显示出证券民事诉讼在推动投资者保护,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因此,与其说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将为贯彻注册制保驾护航,毋宁说注册制将进一步释放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制度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