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西瓜捡芝麻”就是典型的因小失大了。秦朝时李斯为了保全一时的荣华富贵,与赵高同流合污,最后被腰斩于市;杨修为了炫耀自己的才华,屡屡触犯曹操逆鳞,最后被曹操处死,贪一时小利,失去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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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郑州一个物业保洁员,因为1万元的“保管费”,不仅丢了工作,还落了人品,看看她究竟做了什么?

2021年7月,河南郑州某小区的董某,因为搬新家时,遗落了一个价值23万的手镯。他苦寻无果,就找到了物业,要求调取监控查看。在监控视频中她找到了自己的手镯,是被一个保洁员捡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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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保洁员捡了业主的东西,是要交到物业,寻找失主的,这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更别说拾金不昧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已经过去三四天了,物业说他们没有收到手镯,如果物业没有隐瞒,那么问题就出在保洁员身上了。

为了尽快帮业主找到失物,物业人员就将这个保洁员找来了。可她竟然一口否认,说自己没有捡过手镯,这是什么心思不言而喻,她的谎言也让董某大为恼火,董某就骂了几句小偷,找出监控视频,让她的谎言不攻自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她没有交给有关部门就罢了,现在失主找上门了,总该归还了吧。

可董某还是太小看这个保洁员对手镯的觊觎之心了,她竟然说:“东西谁捡到就是谁的,我愿意还你是我人好,我不愿意还你,我觉得也没错。”这话好像和“借你是情分,不借是本分”差不多,但本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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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是将自己的所有物给别人,但她现在是明目张胆地占有他人之物,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价值23万的手镯,已经符合数额巨大的情况,如果她拒不归还,董某可以报警,让她承担刑事责任。面对保洁员的强词夺理,董某也不欲多纠缠,直接报了警。

警方赶到后,保洁员开始心虚,经过协商,她答应归还手镯,但要求董某出2万元的保管费,其心之贪,可见一斑。如果她不提,董某还愿意给她一些感谢费,但这样狮子大开口的强要,没人会觉得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