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岳仲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岳仲明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6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其中,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8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有7件。

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内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现场提问:有不少法院仍然面临“案多人少”矛盾,影响诉讼效率,请问对此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有何新规,以提高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效率?

对此,岳仲明回应,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现行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小额诉讼的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

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在10月23日至11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18人提出的459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28封。

岳仲明介绍,社会公众对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延长简易程序审限、调整独任制适用范围、明确电子送达规则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我们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岳仲明指出,今年10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实行在线诉讼应当经当事人同意。二是,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民事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三是,增加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个月审限。四是,删除小额诉讼有关答辩和举证期限、审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五是,删除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以及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等问题,岳仲明在记者会上回应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岳仲明称,在全面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现行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明确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完善小额诉讼的程序,在进一步降低适用门槛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异议权。完善简易程序,适当延长审限以解决实践中仅因审限不够就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问题。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建立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模式和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并着重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进一步扩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广场舞扰民拟最高罚千元

近年来,噪音污染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

据了解,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在8月20日至9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802人提出的3068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22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噪声污染定义、理顺管理体制、细化监管措施、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很多意见建议在修改后的法律草案中得到体现,如科学界定噪声污染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特别是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等。

岳仲明说,对近年来群众反映较多的广场舞噪声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等问题,草案作了以下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防止广场舞噪声扰民方面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治理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方面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金融稳定法等纳入立法计划

在本次记者会上,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引起了记者们的高度关注。

对此,岳仲明说:“明年是开启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一年,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为改革发展稳定筑牢法治根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已经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明年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

同时,岳仲明重点介绍了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完善国家机构组织和工作制度,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复议法等;不断深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税法等税收法律,修改企业破产法、铁路法等;加强科技创新,增强文化自信,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学位条例等;完善社会保障,兜牢民生底线,制定学前教育法、社会救助法等;坚持绿色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能源法、原子能法、金融稳定法,修改矿产资源法等;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